【李若暉】棄其天倫:何休改動《公羊查包養經驗》發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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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其天倫:何休改動《公羊》發覆

作者:李若暉(中國國民包養年夜學國學院)

來源:作者授權儒家網發表,原載《中國哲學史》2023年第1期

摘要:《年齡繁露·順命》的部門內容見于《谷梁傳》而不見于今本《公羊傳》,惹起學者爭論。由《年齡繁露·觀德》與《順命》篇的文辭在結構與內容上的嚴格對應,可證《順命》之文當出董學。進一個步驟剖析《觀德》與《順命》二篇的內容,可知“魯莊公之不得念母、衛輒之辭父命”皆屬“天倫”。“天倫”只見于《谷梁傳》而不見于今本《公羊傳》,《五經異義》引“《公羊》說”言“武王為天誅紂”在今本《公羊傳》中也沒有對應的文字。之所以這般,當是何休刪削了《公羊傳》莊公三年的“天倫”之文,并改動其經義為“誅不加上”。

關鍵詞:《公羊傳》; 董仲舒; 何休; 天倫;

 

 

漢代經學歷經波折,最后在東漢末年構成了兩個總結性的岑嶺,一是鄭玄以漢律代《年齡》構筑“禮法合一”之經學體系,一是何休刪削《公羊》建構“君天同尊”之經學體系。

 

今本《公羊傳》昭公二十五年子家駒曰:“諸侯僭于皇帝,年夜夫僭于諸侯,久矣!”《周禮·考工記·畫繢》鄭玄注引多“皇帝僭天”一語,此當為何休注《公包養羊傳》之時刪削。何休刪削“皇帝僭天”一語,意在與《左傳》“崇君父”爭包養網排名勝,并得以構造“君天同尊”之新經義。由此追蹤《公羊》“皇帝僭天”之舊經義,則以皇帝為天所軟禁,不得僭越于天。“皇帝”為爵之一位,有職有責。借使倘使皇帝背棄職責,以位足欲,役全國以奉皇帝,便是“皇帝僭天”。漢儒明確將諸侯貪,年夜夫鄙,庶人盜竊之亂象歸因于皇帝僭天。是以,“孔子成《年齡》而亂臣賊子懼”之本義當為“子帥以正,孰敢不正”。可是自武帝愛崇《公包養行情羊》之時起,經師即已諱言此義,至何休觍顏刪削,遂致斯義湮滅。幸得清儒之力,“皇帝僭天”一義方重見天日【1】。

 

熊十力嘗曰:“漢人所傳六經,確非孔門真本。然求孔子之道,要不克不及舍棄漢儒竄易之偽本而別有所考,此余無妄之言……漢儒竄易之偽本,如從概況看往,自是封建思惟;然慧眼人于偽本中深心抉擇,則孔子本義尚不難尋究闡發。”【2】本文即在何休刪削“皇帝僭天”之研討的基礎上,進一個步驟探討何休對于《公羊傳》的改動以及相應的經義建構。

 

《年齡繁露·順命》:

 

父者,子之天也;天者,父之天也。無天而生,未之有也。天者,萬物之祖,萬物非天不生。獨陰不生,獨陽不生,陰陽與六合參,然后生。故曰:父之子也可尊,母之子也可卑。尊者取尊號,卑者取卑號。故德侔六合者,皇天右而子之,號稱皇帝。其次有五等之爵以尊之,皆以國邑為號。其無德于六合之間者,州國國民,甚者不得系國邑。皆絕骨血之屬,離人倫,謂之閽盜罷了。無名姓號氏于六合之間,至賤乎賤者也。其尊至德,巍巍乎不成以加矣;其卑至包養賤,冥冥其無下矣。《年齡》列序位卑尊之陳,累累乎可得而觀也。雖暗且愚,莫不昭然……令郎慶父,罪亦不當系于國,以親之故為之諱,而諸母之國,齊之仲孫,往其令郎之親也。故有年夜罪,不奉其天命者,皆棄其天倫。人于天也,以道授命;其于人,以言授命。不若于道者,天絕之;不若于言者,人絕之。臣子年夜授命于君,辭而出疆,唯有社稷國家之危,猶得發辭而專安之,盟是也。皇帝授命于天,諸侯授命于皇帝,子授命于父,臣妾授命于君,妻授命于夫。諸所授命者,其尊皆天也,雖謂授命于天亦可,不天亦可。皇帝不克不及天命,則廢而稱公,王者之后是也。公侯不克不及奉皇帝之命,則名絕而不得就位,衛侯朔是也。子不奉父命,則有伯討之罪,衛世子蒯聵是也。臣不奉君命,雖善以叛,言晉趙包養網鞅進于晉陽以叛是也。妾不奉君之命,則媵女先至者是也。妻不奉夫之命,則絕,夫不言及是也。曰:不奉順于天者,其罪這般。

 

關于《年齡繁露》一書的編纂及真偽等問題,學界一向存在著爭議。徐復觀對《年齡繁露》全書進行了分類,其《兩漢思惟史》卷二《先秦儒家思惟的轉折及天的哲學的完成——董仲舒〈年齡繁露〉的研討》對《年齡繁露》全書進行了分類:“剖析全書,實由三部門構成,而以第一第二兩部門為主。前一部門最高之準據為‘古’,為‘經’,為‘圣人’;而后一部門最高之準據為‘陰陽’為‘四時’,而以五行作補充。兩部門內容不相沖突,皆由天所統攝。我以為編定此書的人,以‘《年齡》’一詞歸納綜合第一部門的內容,以‘繁露’一詞歸納綜合第二部門的內容。故總稱之為‘《年齡繁露》’。”并推斷:“《順命》第七十只言天,言天命;但在性質上,應屬于此一部門。”【3】針對徐復觀將《順應》歸進“繁露”類而非“《年齡》”類,鄧紅認為:“從以上統計來看,如真有需要劃分出《年齡繁露》的‘年齡學’部門的話,還應該加上援用了十三條之多的‘深察名號第三十五’,及援用了九條的‘順命第七十’等篇。”【4】魯唯一則對今本的位序提出質疑:“本篇雖出現在郊祭諸篇中,但很有能夠是被錯放在此的,並且文中還有不少訛脫之處。”【5】

 

假如仔細剖析《順命》篇的文本,則學界歷來爭議的焦點為對《谷梁傳》的援用。康有為發現,《順命》篇有部門內容與《谷梁傳》雷同,出于《公羊傳》之外。如《順命》:“人于天也,以道授命,其于人,以言授命。不若于道者天絕之,不若于言者人絕之,臣子年夜授命于君。”見于《谷梁傳》莊公元年:“人之于天也,以道授命;于人也,以言授命。不若于道者天絕之也,不若于言者人絕之也。臣子年夜授命。”《順命》:“父者,子之天也。天者,父之天也。無天而生,未之有也。天者,萬物之祖,萬物非天不生。獨陰不生,獨陽不生,陰陽與六合參,然后生。故曰,父之子也可尊,母之子也可卑,尊者取尊號,卑者取卑號。”見于《谷梁傳》莊公三年:“獨陰不生,獨陽不生,獨天不生,三合然后生。故曰:母之子也可,天之子也可,尊者取尊稱焉,卑者取卑稱焉。”康氏的包養見解比較直白,就是董仲舒援用了不見于《公羊》的《谷梁》說【6】。其后,楊樹達《積微居小學述林》卷六《年齡繁露用谷梁傳義疏證》曰:“今文《年齡》之學有《公羊》《谷梁》二家,雖年夜體從同包養,而亦時有乖異。董生通《年齡》之學,為漢世年夜儒,《年齡繁露》一書,皆述《公羊》家說,而亦時用《谷梁》義。”【7】此完整承襲了康氏之說。楊濟襄《董仲舒年齡學義法思惟研討》:“董氏能否因為曾和治《谷梁年齡》的瑕丘江生一路比論《年齡》經義,對《谷梁年齡》亦有所悉?我們不成得知。我們可以確定的是,董仲舒年齡學論理之文獻,雖然本自公羊先師治經之觀點,可是,其年齡學運用之文獻,并非僅限于《公羊傳》。”【8】這都是以《年齡繁露》全書皆出董子手著為條件,認為既然《年齡繁露》中援用了《谷梁傳》,那就充足說明董包養網 花園仲舒在《公羊》之外兼治《谷梁》。

 

王葆玹提出了相反的見解。其《經今古文學新論》言:“筆者既承認《年齡繁露》為仲舒原作,便不克不及不考慮一下楊樹達師長教師所提出的問題,即《年齡繁露》為何沿用《谷梁》義。今按楊師長教師舉有八例,此中五例只能說明《繁露包養》與《谷梁》義相通,不克不及說明其與《公羊》義相抵觸。只要三例是比較嚴重的……意義比較嚴重的,是《順命》、《玉英》兩篇中的三例。《繁露·順包養平台推薦命篇》年夜段抄錄《谷梁傳》的兩節文字,這兩節文字雖未必是《谷梁》與《公羊》的不合地點,但《繁露·順命篇》對這兩節幾乎是原封不動地所有的抄錄,僅個別字辭分歧,這顯然不像是董仲舒的行為。有人說《谷梁傳》后出,這兩例不是《繁露》抄《谷梁》,而是《谷梁》抄《繁露》,但是江公傳習《谷梁》并為仲舒論敵,則《谷梁》晚于仲舒之說實難成立。有人說《史記·儒林列傳》所謂‘江公為《谷梁年齡》’意謂《谷梁》為江公所作,但是‘為’字意思含糊,有時指撰作,有時指‘治’,尚缺乏成為顛覆《漢書》所載《谷梁》傳系的證據。那么,《順命篇》之抄錄《谷梁傳》,便意味著這一篇不是仲舒原作,而是后來摻進的谷梁家作品。”【9】在王師長教師看來,董子當專治《公羊》,其著作不應引及《谷梁》。既然《順命》一篇中援用了《谷梁傳》,那就表白該篇不是仲舒原作,亦即《年齡繁露》中至多觸及《谷梁》的部門為后人摻進。

 

當“董仲舒專治《公羊》”和“《年齡繁露》皆董仲舒手著”相牴觸時,僅憑學者的先進之見來鑒定,難以為學界廣泛接收。關鍵是要找到進一個步驟的文本證據。《年齡繁露·觀德》:“六合者,萬物之泰,先祖之所出也,廣年夜無極,其德炤明,歷年眾多,永永無疆。天出至明,眾之類也,其伏無不炤也;地出至晦,星日為明不敢暗,君臣、父子、夫婦之道取之此。年夜禮之終也,臣子三年不敢當,雖當之,必稱先君,必稱祖先,不敢貪至尊也。百禮之貴,皆編于月,月編于時,時編于君,君編于天。天之所棄,皇帝弗佑,桀紂是也;皇帝之所誅絕,臣子弗得立,蔡世子、逢丑父是也;王父父所絕,子孫不得屬,魯莊公之不得念母、衛輒之辭父命是也。故授命而海內順之,猶眾星之共北辰,流水之宗滄海也。”這也是從萬物皆出于天,來論證君平易近人等皆當授命于天。其所言與上引《順命》之辭在結構與內容上都是嚴格對應的。尤其“授命而海內順之”一語,即《順命》篇名所本。可見《順命》之文即使不出董子,也當是董子后學秉承董子之意所撰,不得視為與董學無關,而斥之為異學所摻進。

 

由《觀德》僅可證《順命》之文亦為董學,可是其原畢竟本于《公羊》抑或《谷梁》,卻仍需進一個步驟考核。我們就包養網從《觀德》所引《年齡》“魯莊公之不得念母、衛輒之辭父命”事進手。

 

《年齡經》莊公元年:“三月,夫人孫于齊。”我們先比較三傳之說。《公羊傳》:“孫者何?孫猶孫也。內諱奔謂之孫。夫人固在齊矣,其言孫于齊何?念母也。正月以存君,念母以首事。夫人包養何故不稱姜氏?貶。曷為貶?與弒公也。其與弒公何如?夫人譖公于齊侯:‘公曰:同非吾子,齊侯之子也。’齊侯怒,與之飲酒。于其出焉,使令郎彭生送之。于其乘焉,脅干而殺之。念母者,所善也,則曷為于其念母焉貶?不與念母也。”《谷梁傳》:“孫之為言猶孫也,諱奔也。接練時,錄母之變,始人之也。不言氏姓,貶之也。人之于天也,以道授命;于人也,以言授命。不若于道者,天絕之也;不若于言者,人絕之也。臣子年夜授命。”《左傳》:“不稱姜氏,絕不為親,禮也。”就三傳而言,《公羊傳》是就事論事,《左傳》稱禮,《谷梁傳》尊天,《左》《谷》都講出了之所以要絕姜氏的根據。楊濟襄則從《年齡繁露》與三傳的關系做了說明:“董氏抒發的‘百禮之貴……編于天’、‘王父父所絕、子孫不得屬’、‘魯莊公之不得念母’,有三個觀察主題:‘授命于天’,合于《谷梁傳》對這一則經文的詮釋。‘王父父所絕’,合于《左傳》對這件事‘絕不為親’的處理方法。‘莊公不得念母’,提到‘念母’,這是《公羊傳》的觀察。董氏在《觀德》篇以魯莊公為例論‘義’,實際上是兼合了三傳對統一則經文記事的意見。”【10】

 

《年齡經》定公十四年:“衛世子蒯聵出走宋。”《公羊傳》何休注:“主書者,子雖見逐,無往父之義。”徐彥疏:“父子天倫,無相往之義。子若年夜為惡逆,人倫之所不容,乃可竄之深宮,閽人猛攻;若小小無道,當安處之,隨宜罪譴,令其克改包養,寧有逐之佗國,為宗廟羞?且子之事父,雖其見逐,止可起敬起孝,號泣而諫之,諫若不進,悅則復諫,自不避殺,如舜與宜咎之徒,寧有往父之義乎?今年夜子以小小無道,衛侯惡而逐之;父無殺己之意,年夜子懟而往之,論其二三,高低俱掉:衛侯逐子,非為父之道;年夜子往父,掉為子之義。今主書此經者,一則譏衛侯之無恩,一則甚年夜子之不孝,故曰子雖見逐,無往父之義。若其父年夜為無道,如獻公、幽王之類,若不回避,必當殺己,這般之時,寧得陷父于惡?是以申生不往,掉至孝之名;宜咎奔申,無刺譏之典。但衛侯爾時無殺子之意,是以蒯聵出走,書氏譏之耳。”

 

徐疏明以蒯聵事為“天倫”,當為《公羊》舊說。《觀德》篇既以“魯莊公之不得念母、衛輒之辭父命”并列,則“莊公念母”事亦等屬“天倫”。

 

在今本《年齡》三傳中,明確言及“天倫”者僅《谷梁傳》。《谷梁傳》及注疏于隱桓讓弒之事,即屢言“天倫”。《谷梁傳》隱公元年:“讓桓也乎,曰不正。”范寧注:“隱長桓幼。”楊世勛疏:“傳云讓桓不正,注何故知隱長桓幼,不是隱明日桓庶者,若隱明日桓庶,先君焉得欲立之,隱焉得探先君之邪心而讓之?傳言天倫,則貴賤類似可知。”《谷梁傳》隱公元年:“其惡桓何也?隱將讓而桓弒之,則桓惡矣;桓弒而隱讓,則隱善矣。善則其不正焉何也?《年齡》貴義而不貴惠,信道而不信邪。逆子揚父之美,不揚父之惡。先君之欲與桓,非正也,邪也。雖然,既勝其邪心以與隱矣,己探先君之邪志而遂以與桓,則是成父之惡也。兄弟,天倫也。為子受之父,為諸侯受之君。己廢天倫,而忘君父,以行小惠,曰大道也。若隱者,可謂輕千乘之國,蹈道則未也。”范寧注:“兄先弟后,天之倫次。弟先于兄,是廢天倫。私以國讓,是忘君父。”《谷梁傳》“兄弟,天倫也。”廖平疏:“隱、桓同非明日子,兄弟之倫,天所定也。欲亂其倫,是棄天也。《年齡》奉包養網心得天,先于君父,故言天倫以明其不若于道。”【11】注疏將“天倫”懂得為天所定之次第。在隱公與桓公貴賤相等的條件下,隱公為兄,桓公為弟,便是上天所定繼位順序為隱在桓先。

 

成祖明《漢帝國嗣君之爭與年齡史的書寫》認為:“假如將這里‘天倫’僅作兄弟關系懂得不免難免狹隘,實際上,《谷梁》將整個人倫關系都視作‘天倫’。如經文公二年八月:‘丁卯,年夜事于年夜廟,躋僖公。’傳:‘年夜事者何?年夜是事也。著祫嘗,祫祭者,毀廟之主,陳于年夜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祭于年夜祖。躋,升也。先親而后祖也,逆祀也。逆祀,則是無昭穆也。無昭穆,則是無祖也。無祖,則無天也,故曰文無天。無天者,是無天而行也。正人不以親親害尊尊。此年齡之義也。’這里‘不以親親害尊尊’與公羊學的用君臣之義來論證君尊有很年夜的分歧,是以親族倫理論之,并將這一關系視為天倫。在《谷梁傳》看來這種倫理次序所代表的是一種天倫,破壞了這一次序就是破壞了天倫。保有親親尊尊的和諧關系便是保有天倫,忍殺親宗則是對這種關系的極度破壞。《谷梁》稱之‘甚矣’,‘人之于天也,以道授命,于人也,以言授命。不若于道者,天絕之也。不若于言者,人絕之也。’破壞了這種關系則將為‘天’所‘絕’。”【12】成氏此文對于“不以親親害尊尊”的懂得顯然有問題。王玉哲《中華遠古史》:“《谷梁傳》述西周禮制,有‘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谷梁傳》隱公七年;昭公八年作‘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屬通’),‘不以親親害尊尊’(《谷梁傳》文公二年:‘正人不以親親害尊尊。’)。《禮記·年夜傳》:‘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這都是指宗統不得干預君統,也就是政治關系高于宗族關系。皇帝的諸弟對周皇帝要論君臣關系以君事之,不得講親屬關系以兄事之;諸侯的兄弟對諸侯也同樣要以君事之,不得以兄事之。從而使血統關系的位置下降在政治位置之下,君臣、高低之階級森嚴了。”【13】王師長教師將“不以親親害尊尊”懂得為政治關系高于血緣關系,血緣關系不克不及干預政治關系,極確。成氏后來將此文編進其專著時,應該是意識到了問題,對其論述進行了修正:“論者常以此‘不以親親害尊尊’來論證人君至尊是《谷梁傳》最高范疇,其實是禁絕確的。誠然《谷梁傳》也強調人君至尊,但那更多是從義的角度論之。而與親族倫理比擬,則從屬于親族關系的‘天倫’。如這里的尊,并非君尊,乃是指親族倫理的‘尊’而言。在《谷梁傳》看來這種倫理次序所代表的是一種天倫,破壞了這一次序就是破壞了天倫。莊公十八年,春,‘王三月,日有食之’。《谷梁傳》:‘王者朝日,故雖為皇帝,必有包養網尊也。貴為諸侯,必有長也。故皇帝朝日,諸侯朝朔。’又宣公十年,說得更明白:‘為全國主者天也,繼天者君也,君之所存者命也。’由此可見在《谷梁傳》最高范疇是天,而親族的關系,被稱為‘天倫’,保有親親尊尊的和諧關系則是保有天倫,忍殺親宗則是對這種關系的極度破壞,《谷梁》稱之‘甚矣’。‘人之于天也,以道授命,于人也,以言授命包養。不若于道者,天絕之也;不若于言者,人絕之也。’(《莊公元年》)破壞了這種關系則遭到‘天絕’。至此,從平易近間興起的谷梁學作為漢代儒學的第三系,其儒學系統就比較明白了,它分歧于河間、中心帝國儒學,我們之稱為‘天倫之學’,以別于河間的‘天禮之學’,中心的‘天人之學’。”【14】在其專著中,成氏并未對其論點供給真實的論證。“天”是最高范疇并不克不及證明“天倫”就僅僅只指“親族關系”。成氏之論并未對王玉哲師長教師關于《谷梁傳》所述西周禮制是政治關系高于血緣關系的觀點構成質疑。

 

可以作為我們對于《谷梁傳》“天倫”之懂得的旁證的,是《文子·上義》:“殺無罪之平易近,養不義之主,害莫年夜也。聚全國之財,贍一人之欲,禍莫深焉。肆一人之欲,而長海內之患,此天倫所不取也。所為立君者,以禁暴亂也。今乘萬平易近之力,反為殘賊,是以虎傅翼,何為不除。”其“天倫”所指為君臣關系,乃是純粹的政治關系。

 

“天倫”之義,《禮記·王制》,司寇“凡制五刑,必即天論。”鄭玄注:“制,斷也。即,就也。必即天論,言與天意合。閔子曰:‘古之道,不即人心。’即或為則,論或為倫。”《釋文》:“論,音倫,理也。注同。”孔穎達疏:“必即天論者,即,就也。論謂論議。言制五刑之時,必就上天之意論議輕重。天意好生,又有時以生,有時以殺,言論議刑時,亦當好生,又就天道,使生殺得中。論或為倫,倫,理也,謂就天之倫理,便是好生及好殺得中之理,故鄭云‘言與天意合’。”今生殺得中之理,便是生與殺二者孰包養網先孰后之理。“天倫”即天所定之次第,亦即天所定之事理。

 

《禮記·檀弓》下:“邾婁定公之時,有弒其父者。有司以告,公瞿然掉席,曰:‘是寡人之罪也。(鄭玄注:平易近之無禮,教之罪。)’曰:‘寡人嘗學斷斯獄矣。臣弒君,凡在官者,殺無赦。子弒父,凡在宮者,殺無赦。(鄭玄注:言諸臣、子孫無尊卑皆得殺之,其罪無赦。)殺其人,壞其室,洿其宮而豬焉。(鄭玄注:明其年夜逆,不欲人復處之。豬,都也。南邊謂都為豬。)蓋君逾月而后舉爵。(鄭玄注:自貶損。)’”孔穎達疏釋經曰:“此一節論誅弒父之事。定公既見有司告以人弒其父,乃言曰:寡人嘗試學斷此弒父之獄矣,臣之弒君,凡在官之人,無問貴賤,皆得殺此弒君之人,無得縱赦之也。子之弒父,凡在宮者,無問尊卑,皆得殺此弒父之人,不得縱赦之。”釋注曰:“言‘諸臣’,解‘在官’者;言‘子孫’,解‘在宮’者。言此等之人,若見弒君弒父之人,無問尊卑,皆得殺之。謂理合得殺,若力所不克不及,亦不責也。故《年齡》崔杼弒莊公,而晏子不討崔杼,而不責晏子。若力能討而不討,則責之。《年齡》董狐書趙盾云:‘子為正卿,亡不出竟,反不討賊,書以弒君’是也。鄭此云子孫無問尊卑,皆得殺之,則似父之弒祖,子得殺父。然子之于父,本性也,父雖不孝于祖,子不成不孝于父。今云‘子’者,因‘孫’而連言之,或容兄弟之子耳。除子以外,皆得殺其弒父之人。《異義》:‘衛輒拒父,《公羊》以為逆子不以父命辭王父之命,許拒其父。包養網《左氏》以為子而拒父,悖德逆倫,年夜惡也。’鄭《駁異義》云:‘以父子私恩言之,則傷仁恩。’鄭意以《公羊》所云,公義也;《左氏》所云,是私恩也。故知今子之報殺其父是傷仁恩也。若妻則得殺其弒父之夫,故《異義》云:‘妻甲,夫乙歐母,甲見乙歐母而殺乙。《公羊》說甲為姑討夫,猶武王為天誅紂。’鄭駁之云:‘乙雖不孝,但歐之耳,殺之太過。凡在宮者,未得殺之。殺之者,士官也。’如鄭此言,歐母,妻不得殺之;若其殺母,妻得殺之。”

 

《五經異義》所引“妻甲,夫乙歐母,甲見乙歐母而殺乙。《公羊》說甲為姑討夫,猶武王為天誅紂。”很是類似于《年齡》決獄,只是不了解能否出于董子。沈欽韓《漢書疏證》于《漢書·藝文志》六藝略年齡類著錄《公羊顏氏記》十一篇之下引錄此“《公羊》說”【15】。陳壽祺《五經異義疏證》卷下:“此于《公羊》事無征,說者傳之耳。”【16】認為“《公羊》說”所言在《公羊傳》中包養網并無對應的經文,這只是漢代《公羊》家的空言,并非基于《年齡》經傳之文本闡釋。

 

陳氏之說是基于今本《公羊傳》是一個完全的文本,并無刪削佚掉。假如我們承認何休曾經刪削過《公羊傳》,那么他很能夠不止刪削了一處。也就是說,陳壽祺之所以找不到與“《公羊》說”對應的《公羊傳》文,恰是因為該處《公羊傳》文為何休所刪削。

 

《五經異義》引“妻甲,夫乙歐母,甲見乙歐母而殺乙。《公羊》說甲為姑討夫,猶武王為天誅紂。”由其內容來看,是指名位低于夫的妻,為了保護名位高于夫的母,而將夫殺逝世。與此相應的《公羊》說,則舉出了武王伐紂的例證,說明身為諸侯的周武王,為了維護天道,誅殺了身為皇帝的商紂王。毫包養無疑問,妻甲與武王“以下犯上”的根據,恰是“天倫”。

 

綜合《公羊傳》與《谷梁傳》,歸之為“天倫”的共有三處,即隱長桓幼、莊公念母、蒯輒拒父。考校言之,桓公弒隱,乃是亂倫棄天,則非其事可知。《年齡繁露·觀德》篇則以“魯莊公之不得念母、衛輒之辭父命”并列,是以之皆屬天倫。何休所刪削《公羊傳》文,當在二者之中。

 

再進而言之,由何休注文來看,其所刪削《公羊傳》文位于“莊公念母”的能夠性更年夜。《公羊傳》莊公元年:“不與念母也。”何休注:“念母則忘父背本之道也。故絕文姜不為不孝,距蒯聵不為不順,脅靈社不為不敬,蓋重本尊統,使尊行于卑,下行于下。貶者,見國法所當誅。至此乃貶者,并不與念母也。又欲以孫為內見義,明但當推逐往之,亦不成加誅,誅不加上之義。”徐彥疏:“注言此者,欲道桓十八年公始如齊之時不包養貶意也。言又欲以孫為內見義者,正言道魯臣子分歧誅夫人之意。”何氏于此倡言“誅不加上”,無疑與“天倫”之義恰正相反相對。其之所以要在此加上“誅不加上”之辭,顯然是此地無銀三百兩,意欲表白其刪削“天倫”乃是合于經義的。

 

我們回頭來看《檀弓》。邾婁定公曰:“臣弒君,凡在官者,殺無赦。子弒父,凡在宮者,殺無赦。”鄭玄注:“言諸臣子孫無尊卑皆得殺之,其罪無赦。”孔穎達正義引鄭玄《駁五經異義》:“乙雖不孝,但歐之耳,殺之太過。凡在宮者,未得殺之。殺之者,士官也。”正義曰:“知鄭此言,歐母,妻不得殺之;若其殺母,妻得殺之。”鄭玄只是覺得毆打母親就殺夫,似有過分,并非認為妻不應該救母拒夫。鄭氏所言,無疑正是“天倫”之義。孔疏釋鄭,乃曰:“鄭此云子孫無問尊卑,皆得殺之,則似父之弒祖,子得殺父。然子之于父,本性也,父雖不孝于祖,子不成不孝于包養父。今云‘子’者,因‘孫’而連言之,或容兄弟之子耳。除子以外,皆得殺其弒父之人。”孔氏一則曰“父雖不孝于祖,子不成不孝于父”,二則曰“除子以外,皆得殺其弒父之人”,很明顯是在用何休“誅不加上之義”改動鄭玄所秉持的“天倫”之義。

 

還有兩個相關問題需求廓清。

第一,《公羊傳》與《谷梁傳》的相關性。

 

倘如本文所論,《年齡繁露》所言“天倫”當既見于《公羊傳》,也見于《谷梁傳》。也就是說,《公羊傳》與《谷梁傳》存在雷同內容。這一點學界早有討論。蘇輿《年齡繁露義證》于《順命篇》云:“此篇兩用《谷梁傳》,蓋師說同與?”【17】這是囿于今本《公羊傳》并無與《順命》相應之文字,遂以為乃《公羊》師說同于《谷梁》。陳澧《東塾讀書記》卷十《年齡三傳》:“《公羊》《谷梁》二傳同者:隱公‘不書即位’,《公羊》云‘成公意’,《谷梁》云‘成公志’;‘鄭伯克段于鄢’,皆云‘殺之’。這般者,不成枚舉矣。僖十七年,‘夏,滅項’,《公羊》云:‘孰滅之?齊滅之。曷為不言齊滅之?《年齡》為賢者諱。此滅人之國,何賢爾?正人之惡惡也疾始,善善也樂終。桓公嘗有繼絕生死之功,故正人為之諱也。’《谷梁》云:‘孰滅之?桓公也。何故不言桓公也?為賢者諱也。既滅人之國矣,何賢乎?正人惡惡疾其始,善善樂其終。桓公嘗有生死繼絕之功,故正人為之諱也。’此更句句雷同,蓋谷梁以公羊之說為是,而錄取之也。谷梁在公羊之后,研討公羊之說,或取之,或不取;或駁之,或與己說兼存之。其傳較《公羊》為平允者,以此也。”【18】陳氏明確認為《谷梁傳》之成書參考了《公羊傳》,其內容有雷同之處,乃是理所當然。近年黃開國也討論了《公羊傳》與《谷梁傳》的承襲關系:“《谷梁》定公元年,釋經文‘夏,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時說:‘正君乎國,然后即位也。沈子曰:“正棺乎兩楹之間,然后即位也。”’而《公羊傳》在釋此條經文時,也引有沈子之語:‘正棺于兩楹之間,然后即位。子沈子曰:“定君乎國,然后即位。”’沈子對此條經文的解釋應該是雷同的,但《年齡公羊》與《谷梁》所引的沈子語錄卻不完整雷同。從《年齡公羊》、《谷梁》皆有‘正棺于兩楹之間,然后即位’,‘定(《谷梁》為“正”,“正”包養網心得與“定”通)君乎國,然后即位’來看,盡管《谷梁》與《年齡公羊》分別以此中的一句話為沈子的語錄,明天已經很難確定這兩句話究竟哪一句是沈子的,還是皆為沈子之語。但《公羊傳》稱沈子是子沈子,與稱子公羊子一樣,可以斷定為《年齡公羊》先師,由此可以確定的是《谷梁傳》引《年齡公羊》先師的語錄。”【19】

第二,“天”在《公羊傳》中的意義。

 

“天倫”之“天”既有宗教意味的主宰之“天”的意義包養網,又有哲理意味的超出之“天”的意義。可是徐復觀《先秦儒家思惟的轉折及天的哲學的完成——董仲舒〈年齡繁露〉的研討》認為:“《公羊傳》除了把周王稱為‘天王’以外,沒有出現一個宗教性或哲學性的天字,這便說明它說的都是人性;而人性與天道,并沒有直接的關聯。”【20】我們仔細勘探《公羊傳》文本,發現今本《公羊傳》中依然有一個宗教性的主宰之“天”。《年齡經》僖公十五年:“己卯晦,震夷伯之廟。”《公羊傳》:“晦者何?冥也。震之者何?雷電擊夷伯之廟者也。夷伯者,曷為者也?季氏之孚也。季氏之孚則微者,其稱夷伯何?年夜之也。曷為年夜之?天戒之,故年夜之也。何故書?記異也。”何休注:“明此非但為微者異,乃公眾之至戒,故尊年夜之,使稱字,過于年夜夫,以起之,所以畏天命。孔子曰:‘正人有三畏:畏天命,畏年夜人,畏圣人之言。’此象桓私德衰,強楚以邪勝正。僖公蔽于季氏,季氏蔽于陪臣,陪臣見信得權,僭立年夜夫廟,天意若曰蔽公室者,是人也,當往之。”夷伯為季氏之家臣,而僭越禮制,樹立了年夜夫等級的家廟,所以上天以雷電擊毀夷伯之廟。在此,《公羊傳》“天戒之”的“天”無疑恰是宗教性的主宰之“天”。故何休以“畏天命”、“天意”釋之。實則“畏天命”之言也見于《年齡繁露·順命篇》的后半節:“子曰:‘畏天命,畏年夜人,畏圣人之言。’其祭社稷、宗廟、山水包養、鬼神,不以其道,無災無害。至于祭天不享,其卜不從,使其牛口傷,鼷鼠食其角。或言食牛,或言食而逝世,或食而生,或不食而自逝世,或改卜而牛逝世,或卜而食其角。過有深淺薄厚,而災有簡甚,不成不察也。猶郊之變,因其災而之變,應而無為也。見百事之變之所不知而天然者,勝言與?以此見其可畏。專誅絕者其唯天乎?臣殺君,子殺父,三十有余,諸其賤者則損。以此觀之,可畏者其唯天命、年包養網排名夜人乎?亡國五十有余,皆不事者也。況不畏年夜人,專誅之。君之滅者,何日之有哉?魯宣違圣人之言,變古易常,而災立至。圣人之言可失慎?此三畏者,異指而同致,故圣人同之,俱言其可畏也。”然則何休援用“三畏”之言,也是前循董子,并非自出機杼。相應地,《順命》一篇也應視為首尾一貫,并非后人拼湊成篇。假如再考慮到“皇帝僭天”的佚文,則可以確定,《公羊傳》無疑有著宗教性的主宰之“天”和哲感性的超出之“天”。再進而言之,何休注中宗教性的主宰之“天”亦屢見。如《公羊傳》哀公十四年:“西狩獲麟,孔包養子曰:‘吾道窮矣。’”何休注:“加姓者,重終也。麟者,年夜平之符,圣人之類,時得麟而逝世,此亦天告夫子將沒之徵,故云爾。”《公羊傳》哀公十四年:“撥亂世,反諸正,莫近諸《年齡》。”何休注:“得麟之后,全國包養血書魯端門曰:‘趨作法,孔圣沒,周姬亡,彗東出,秦政起,胡破術,書記散,孔不絕。’子夏明日往視之,血書飛為赤烏,化為白書,署曰《演孔圖》,中有作圖制法之狀。孔子仰推天命,俯察時變,卻觀未來,豫解無窮,知漢當繼年夜亂之后,故作撥亂之法以授之。”至于徐師長教師說“人性包養網與天道,并沒有直接的關聯”,恐非《公羊》學說。《公羊傳》宣公三年何休注:“天道曖昧,故推人性以接之。”

 

綜上所述,《公羊傳》莊公三年“不與莊公念母”一則本應有“天倫”之論,以莊公當為父誅母。可是何休將這一內容予以刪削,并在注釋中參加“誅不加上之義”,使得“天倫”之說絕跡于《公羊》學,最終湮沒于歷史塵埃之中。

 

漢初之時,轅固生堅守儒學反動之義,對抗黃生絕對君臣觀。《史記》卷一二一《儒林列傳》:“清河王太傅轅固生者,齊人也。以治《詩》,孝景時為博士。與黃生爭論景帝前。黃生曰:‘湯武非授命,乃弒也。’轅固生曰:‘否則。夫桀紂虐亂,全國之心,皆歸湯武。湯武與全國之心而誅桀紂,桀紂之平易近不為之使而歸湯武,湯武不得已而立,非授命為何?’黃生曰:‘冠雖敝,必加于首;履雖新,必關于足。何者?高低之分也。今桀紂雖掉道,然君上也;湯武雖圣,臣下也。夫主有掉行,臣下不克不及正言匡過,以尊皇帝,反因過而誅之,代立踐南面,非弒而何也!’轅固生曰:‘必若所云,是高帝代秦,即皇帝之位,非邪?’于是景帝曰:‘食肉不食馬肝,不為不知味。言學者無言湯武授命,不為愚。’遂罷。是后學者莫敢明授命放殺者。”何休的“誅不加上”之義,恰是一絕對的高低尊卑觀念:無論尊上若何胡作非為,卑賤都不克不及以天命誅之。也就是說,漢初儒者所極力拒斥的絕對尊卑觀,至漢末已被儒者自覺用于經學改革了。

注釋
 
1參見李若暉:《從皇帝僭天到君天同尊——何休刪削〈公羊〉發覆》,《哲學研討》2017年第2期;李若暉:《久曠年夜儀:漢代儒學政制研討》,商務印書館,2018年,第196-235頁。
 
2熊十力:《論六經》,蕭萐父主編:《熊十力選集》第5卷,湖北國民出書社,2001年,第659頁。
 
3徐復觀:《漢代思惟史》第2卷,華東師范年夜學出包養網書社,2001年,第311頁。
 
4鄧紅:《董仲舒的年齡公羊學》,工人出書社,2001年,第5頁。
 
5[英]魯唯一:《董仲舒:“儒家”遺產與〈年齡繁露〉》,中華書局,2019年,第272頁。
 
6康有為:《年齡董氏學》,《康有為選集》第7集,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第357頁。
 
7楊樹達:《積微居小學述林》,中華書局,1983年,第234頁。
 
8楊濟襄:《董仲舒年齡學義法思惟研討》上冊,新北:花木蘭文明出書社,2011年,第108頁。
 
9王葆玹:《經今古文學新論》(增訂本),中國社會科學出書社,2004年,第250-251頁。
 
10楊濟襄:《董仲舒年齡學義法思惟研討》上冊,新北:花木蘭文明出書社,2011年,第119頁。
 
11廖平:《谷梁年齡經傳古義疏》,《廖平選集》第6冊,上海古籍出書社,2015年,第31頁。
 
12成祖明:《漢帝國嗣君之爭與年齡史的書寫》,《齊魯學刊》2017年第3期。
 
13王玉哲:《中華遠古史》,上海國民出書社,2003年,第570頁。
 
14成祖明:《記憶的經典:封建郡縣轉型中的河間儒學與漢中心帝國儒學》,國民出書社,2019年,第426-427頁。
 
15沈欽韓:《漢書疏證》,《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266冊,上海古籍出書社,1996年,第668頁。
 
16陳壽祺:《五經異義疏證》,上海古籍出書社,2012年,第208頁。
 
17蘇輿:《年齡繁露義證》,中華書局,1992年,第410頁。
 
18陳澧:《東塾讀書記》,《陳澧集》第2冊,上海古籍出書社,2008年,第194-195頁。
 
19黃開國:《公羊學發展史》,國民出書社,2013年,第46頁。
 
20徐復觀:《先秦儒家思惟的轉折及天的哲學的完成——董仲舒〈年齡繁露〉的研討》,《兩漢思惟史》第二卷,華東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01年,第2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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