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是很特別的犯法類型:第一,汗青上它僅是針對女性群體的犯法。盡管越來越多的古代國度曾經將強奸罪的對象擴大至男性,但女性還是強奸犯法被害人的主體。是以,該類犯法的立法與司法存在與生俱來的性別同等原因需求加以斟酌。第二,強奸罪的刑律例范是以行動人的主客不雅方面為評價要素,但女性被害人的本身操行及其對強奸的行動反映(如能否呼救、對抗、逃跑)卻經常成為司法實行中現實認定的重心。
上述兩種景象在我國也異樣凸起。依據我國《刑法》第236條的規則,強奸罪的行動對象僅包含婦女。在我國司法實行中,存在諸多因被害婦女存在“分歧常情常理”行動反映,致使辦案職員認定性行動未違反被害人意志的案例。例如,被害人無機會呼救、逃跑而沒有呼救、逃跑;被害人身材缺少顯明傷痕;被害人事后沒有實時報案等。在我國,被害人道經過的事況或性不雅念往往不作為嚴厲意義的“證據”應用,但該類證據對強奸案件現實鑒定者的心證具有主要的影響。例如,顏某某涉嫌強奸案中,被害人羅某某開初有劇烈的對抗,在其嗚咽后兩邊結束打斗,半小時后犯法嫌疑人與其產生性關系(被害人稱因懼怕未予以對抗)。查察官以為,“羅某某以為只需不產生性行動,即便是邊沿性行動也可以接收,是以被害人的性開放水平較高,故也有能夠在第一次對抗后,由于顏某某的甜言蜜語,讓其放下防備,產生了性關系”,終極作出存疑不告狀的決議。
在我國司法實務中,對強奸罪的追訴和審訊還存在一些風趣的景象:一是強奸案件存在典範強奸案件與非典範強奸案件的區分。“典範案件”的稱呼表白強奸犯法似乎存在某種特定的形式,而非典範強奸案件在追訴和科罪方面龐易墮入窘境。二是在公檢法機關外部會商案件時,女性和男性辦案職員在認定性行動能否違反婦女意志,能否組成強奸罪等題目上常呈現完整相反的不雅點。男性辦案職員更偏向于以為兩邊事發前的暗昧行動表白了被害人的性批准,或是更易將被害人缺少劇烈對抗、未能呼救逃跑的情況認定為“不即不離”。女性辦案職員則偏向于區分對暗昧行動與性行動作出的批准,也更不難懂得被害人在強迫情境下的懦弱處境。毫無疑問,強奸案件的司法證實運動遭到了一只“看不見的手”的擺佈,從而招致結案件的現實認定存在因性別招致的差別,并成為該類犯法難以取得追訴和科罪的緣由之一。
本文擬對強奸案件司法證實中的特別景象即“強奸迷思”睜開切磋。在我國,強奸罪維護的法益并非身材權而是“性自立權”的不雅念曾經取得了廣泛的接收,但強奸罪觸及的性別同等價值和強奸迷思的景象卻很少遭到追蹤關心。但是,筆者認為它們倒是對的打點強奸案件的要害地點。本文重要的研討對象是:什么是強奸迷思?它為什么在刑事司法軌制中很主要?為何要否決強奸迷思,以及若何停止法令軌制的改造?對上述四個題目,下文予以分辨論述。
一、強奸迷思的界定及表示
(一)強奸迷思的實際界定
強奸迷思是rape myth的英譯,也常被翻譯為強奸神話。該概念最早由瑪莎·R. 伯特(Martha R. Burt)提出,是指“關于強奸行動、被害人及強奸犯的具有成見的、刻板化的或過錯的信心”。金柏莉·A. 朗斯衛(Kimberly A. Lonsway)和路易絲·F. 菲茨杰拉德(Louise F. Fitzgerald)于1994年停止了從頭界定,以為強奸迷思凡是是過錯的不雅點和信心,但取得了廣泛和連續的接收,起到否認男性對女性的性侵略或使其合法化的感化。
在域本國家,強奸迷思的景象取得了普遍深刻的研討。描寫強奸迷思的一種方式是羅列代表性的不雅點或信心。有研討指出,罕見的強奸迷思包含:生疏人實行的強奸比熟人實行的強奸帶來更年夜創傷;真正的強奸被害人會實時地向辦案機關報案;強奸被害人在陳說其經過的事況時,能看得見其情感遭到影響;女性常常提出虛偽的強奸指控;女性老是會停止對抗,從而招致其身材和生殖器官留下傷痕。另一種具有代表性的方式是采取類型化的方法界定強奸迷思。有研討者將強奸迷思分為四個類型:第一,責備女性被害人的不雅點。例如,被害人穿著裸露、實行了撩撥或舉止草率,喝酒或吸毒因此招致其遭到強奸。第二,為男性原告人停止辯護的不雅點。例如,原告人喝得太多了;強奸屬于豪情犯法;原告人遭到撩撥而無法遏制性欲等。第三,對被害人提出指控的猜忌。例如,被害人假造了現實;她沒有對抗因此不是真正的強奸;被害人曩昔批准包養網 過性行動,是以也批准了本次性行動。第四,以為強奸僅產生在社會的某類群體之中。例如,強奸只產生在女性身上;強奸是由生疏人實行的暴力行動;女性不成能被其丈夫強奸;賣淫女不成能被強奸等。
(二)強奸迷思的實行表示
強奸迷思在我國刑事司法實務中也廣泛存在。為清楚我國司法實行中強奸迷思的現實情況,筆者彙集了某市查察機關2017—2021年內作出存疑不告狀的34起強奸案件,并對承辦查察官撰寫的審查告狀陳述停止了剖析。34起案件中,僅有4起案件不曾在書面陳述中表現強奸迷思的實用,對余下的案件,承辦人都分歧水平地根據強奸迷思作出存疑不告狀的決議(見表1)。辦案職員據以推論得出被害人批准性行動或許被害人作出虛偽陳說的證據品種包含:①被害人與犯法嫌疑人已經或此刻處于情人或戀人的來往關系;②被害人與犯法嫌疑人之間存在事前暗昧行動;③被害人曩昔性經過的事況較豐盛或性不雅念開放;④被害人事前自動讓犯法嫌疑人進進家中或跟犯法嫌疑人往隱藏場合;⑤被害人在性行動產生時代缺少對抗,或無顯明、劇烈對抗;⑥被害人身材沒有傷痕或傷痕不嚴重,或衣服未被撕裂;⑦被害人沒有呼救、逃跑或捉住任何能夠的機遇追求救助;⑧被害人事后沒有當即逃離現場,或呈現兩邊拉扯等異常景象;⑨被害人未實時報案;⑩被害人有索要賠還償付、私了的行動。
表1 34件存疑不告狀案件強奸迷思分布表
從上述案例來看,強奸迷思重要分布在強奸行動產生前,產生時以及產生后的三個時光階段,現將其實用情況歸納綜合如下:
第一,事發前,查察官將“當事人的約會來往關系”“事前暗昧互動”“被害人的性經過的事況及性不雅念”“被害人自動讓犯法嫌疑人進進家中或自愿往隱藏場合”作為推論被害人能否批准的考量原因。在7起案件(20.6%)中,兩邊當事人系前男女伴包養 侶、戀人或是約會來往關系。在3起案件中,(8.8%)兩邊存在事前暗昧行動,如“堅持了兩個月擺佈的暗昧聊天”“兩邊在包間內有喝交杯酒的暗昧行動”,查察官聯合其他證據推論被害人批准了性行動。有5起案件(14.7%)查察官審查剖析了被害人的性經過的事況和性不雅念。熊某涉嫌強奸案中,查察官以為,“被害人系KTV酒水傾銷員成分特別,也有證物證言證明在與男性來往中比擬自動開放。還有證物證言證明其有欠賬,故無法消除是自動產生性關系后居心保存所謂強奸的證據停止索賠。承辦人偏向以為現有證據缺乏”。李某某涉嫌強奸案中,查察官以為,“被害人王某某有過兩段婚姻,在第二段婚姻關系存續時代,被害人與別人同居生涯。在認定本案能否組成強奸時,被害人的風格題目應予以斟酌”。此外,“被害人自動讓犯法嫌疑人進進家中或受邀自愿往隱藏場合(如加害人家中、小樹林)”的案件有4件(11.8%),該情況也是查察官用以推論被害人批准性行動的根據。
第二,事發時,“被害人缺少對抗”“缺少傷痕或衣服破損”“性侵經過歷程中沒有呼救、逃跑或乞助”是查察官鑒定案件不成立強奸罪的主要根據。查察官以為“被害人缺少對抗或對抗不顯明、不劇烈”的案件有11件(32.4%)。此中,多數案件的被害人稱“那時被嚇到了,喊不出來,只能用手不竭推他”“身材生硬,但一向喊不要、痛、救命”。年夜大都案件被害人陳說稱有對抗或謝絕行動,但缺少充足證據證實。例如,黃某涉嫌強奸案中,“被害人在后幾回陳說中均稱一向在哭、呼救和對抗,但現場勘驗檢討筆錄顯示現場無顯明抗衡陳跡,亦無混亂的手掌觸劃陳跡”。查察官似乎沒有斟酌男性與女性之間自然的膂力懸殊,以為只要極端劇烈從而能留下人證的對抗才幹算作對抗。“缺少傷痕或衣服破損”的案件有7件(20.6%)。被害人沒有傷情、緊身的裙子沒有被拉破,或許雖有傷情但傷痕并不嚴重,城市招致查察官對其能否作出劇烈對抗,能否照實陳說持有猜忌。如譚某某涉嫌強奸案中,查察官以為,“從被害人的人身檢討記載和傷情照片來看,被害人的左頸部除了有1.5cm的表皮紅腫外,頸部、雙手及手段沒有紅腫的陳跡……其陳說顯然有夸年夜的嫌疑”。“性侵經過歷程中沒有呼救、逃跑或乞助”而存疑的案件有13件(38.2%)。例如,楊某某涉嫌強奸案中,查察官以為,“從監控錄像來看,犯法嫌疑人雖存在對被害人停止追隨、攔阻、拉拽情形,但其強迫水平較低,被害人在有屢次呼救、脫逃機遇下,并未實行自救行動,存在疑點。雖有小區居平易近證明在案發時聽到有男子喊救命,但喊救命并不克不及揣度為被強奸”。
第三,事發后,被害人“沒有當即逃離現場或呈現異常”“未實時報案或表露”“提出索賠或私了請求”也會影響查察官對被害人指控真正的性的認定。被害人“沒有當即逃離現場或呈現異常”的案件有4件(11.7%)。如楊某某強奸案中,查察官以為,“從監控錄像看,被害人的臉色不像是從心靈上和肉體上遭到損害應具有的臉色”。“未實時報案或表露”的案件有9件(26.5%)。查察官似乎等待被害人在分開案發明場后第一時光報警。崔某某涉嫌強奸案中,查察官以為,“事發以后,被害人過了三地利間才告知家人,難以懂得”。吳某某涉嫌強奸案中,被害人與犯法嫌疑人包養 系前男女伴侶關系,查察官以為,“被害人在吳某某強奸得逞時并沒有實時報案,而是在吳某某再次破門而進糾纏時才報案”,據此作出晦氣于被害人的現實推論。被害人曾向犯法嫌疑人提出索賠或私了請求也往往會使承辦查察官猜忌其指控的念頭。“提出索賠或私了請求”的案件有7件(20.6%)。這些案件中被害人或是由於兩邊協商未果,或是對方沒有實行談好的賠還償付,最后選擇了報案。
可見,強奸迷思勾畫出司法辦案職員心目中“真正”的強奸案件應該具有的特征:兩邊沒有來往關系,被害人道經過的事況及性不雅念守舊,事前兩邊沒有暗昧的互動行動;加害人采取了暴力等強迫手腕,被害人對此停止了劇烈的對抗、呼救、逃跑,捉住任何能夠的機遇停止乞助,并留下了顯明的身材傷痕、衣物破壞、現場陳跡等人證;被害人在事后當即逃離現場,在案發后第一時光報案,沒有測驗考試過與加害人聯絡接觸索賠或私了。對于不合適上述特征的案件,辦案職員能夠偏向于以為包養網 被害人批准了性行動或許撒了謊,從而作出強奸罪不成立的現實結論。
二、強奸迷思的實質及影響
(一)司法證實中強奸迷思的實質
強奸迷思的實質是現實推論中的“歸納綜合”(generalization)。司法證實是從證據推論出證據現實、次待證現實,并慢慢推論出待證現實的經過歷程。“歸納綜合”是對人類行動和客不雅事理的粗略評價,在現實推論中施展了作為三段論推理之年夜條件的感化。例如,居心殺人案中,在犯法現場發明的原告人指紋就是經由過程如下推論鏈條施展證實感化的:①犯法現場有原告人的指紋→②原告人往過犯法現場→③原告人“能夠”實行了犯法。每一個推論城市根據一個歸納綜合作出,如從②推到③的三段論即為:
1.往過犯法現場的人能夠實行犯法
2.原告人往過犯法現場
3.包養 原告人能夠實行了犯法
“往過犯法現場的人能夠實行犯法”就是作為上述三段論年夜條件的歸納綜包養 合。從①推論出②異樣也依靠于一項歸納綜合,即“犯法現場留下指紋的人必定/有極年夜能夠往過犯法現場”。
歸納綜合在司法實務中常被稱為經歷知識、經歷法例,但實在際范圍比經歷法例更為廣泛。人們對現實的判定往往根據“植根于某一特按時代的某一特定社會(或更小的組織)傍邊被以為知識或常識的工具”,這個常識庫中的信心盡年夜大都都不是由顛末實證驗證的、具有廣泛實用性的經歷法例組成,而是由靠得住性水平高下分歧、起源復雜的命題構成。一些學者以為,歸納綜合是由“迷信證據、普通性常識、純潔猜測或許成見”等信心構成的常識庫。疇前述例子也可以看出,歸納綜合凡是具有必定的蓋然性或不斷定性,詳細表示為“必定/很能夠/能夠”等分歧水平的頻率。
強奸迷思的組成混雜了經歷知識、猜想和成見。例如,“女性老是會停止劇烈對抗,從而招致身材構成傷痕”,這是一條不具有廣泛有用性的經歷知識。“性經過的事況較多的女性很不難批准性行動”,如許的歸納綜合與其說是經歷知識,不如說是社會構造和文明傳統的產品。它表現了父權社會加之于女性的貞操不雅念,是以品德訓斥的情勢對女性的性行動停止規制,在性質上更接近于一種性別成見。
(二)強奸迷包養網 思對現實認定的影響
強奸案件的低告狀率和低有罪判決率是列國廣泛存在的景象。這不只僅和強奸案件凡是存在證據缺乏的狀態有關,還與強奸迷思的實用存在親密聯絡接觸。強奸迷思在很年夜水平上影響了強奸案件可否取得追訴和科罪,這重要是由於:
第一,強奸案件的司法證實需求依據被害人的行動反映作失事實推論,而被害人“應當”浮現的行動反映往往是強奸迷思所涵蓋的內在的事務。根據我國刑律例定及實際通說,強奸案件的證實對象為行動人能否采取暴力、勒迫或許其他手腕致使被害人不知、不克不及、不敢對抗,從而違反被害人意志與其強行性交。由于強奸犯法的隱藏性很強,判定性行動能否違反被害人意愿往往需求聯合被害人的言行狀況作失事實推論。強奸迷思對被害人的行動反映停止了界定,如“被害人應該作出劇烈或顯明的對抗”以致于會“留下顯明的傷痕”。一旦被害人的言行和狀況不合適上述界定,就會得出性行動未違反被害人意愿的結論。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事前存在暗昧互動,被害人沒有呼救、逃跑或乞助,事后沒有當即逃離現場,辦案職員都能夠據此推論出性行動并未違反被害人意愿,從而否認了該行動的犯警性。
第二,強奸迷思影響對被害人陳說可托性的鑒定。強奸案件中,兩邊當事人往往對性行動能否違反被害人意愿各不相謀,“一對一”言詞證據的證據結構決議了現實認定經常聚焦于兩邊言詞證據可托性的判定。被害人陳說的可托性重要取決于兩個方面的考量:一是被害人本身的可托性,即被害人能否老實可托、能否存在誣陷讒諂的念頭。對此判定所根據的歸納綜合往往是強奸迷思所涵蓋的內在的事務。例如,一個罕見的強奸迷思是“真正的被害人應該實時報案”。借使倘使被害人沒有實時報案,信任該強奸迷思的人就會以為其指控是虛偽的。二是陳說內在的事務的可托性,即被害人陳說內在的事務是似真的。該判定重要取決于現實鑒定者的信心系統。現實鑒定者能夠基于社會廣泛的不雅念或小我經歷,構成了對強奸行動及被害人反映的特定熟悉,如“遭遇強奸行動的被害人應該積極呼救或對抗”。借使倘使被害人陳說稱,那時本身遭到驚嚇不克不及轉動,因此未做對抗,現實鑒定者就會以為其陳說不合適常情常理,得出被害人作出虛偽陳說的結論。
但是,值得詰問的是,這類歸納綜合畢竟能否屬于“常情常理”?它可否取得相干實證數據的支撐,從而證實其簡直是具有較年夜能夠性的經歷知識?當然,還有一種能夠性是包養網 ,歸納綜合的蓋然性在現實層面難以作出判定,此時就需求進一個步驟詰問,它能否具有價值層面的合法性?可見,經由過程在“現實—價值”層面按序考核強奸迷思的合法性,我們可以對能否應該否決強奸迷思并驅趕它在刑事包養網 司法軌制中的實用作出進一個步驟切磋。
三、否決強包養網 奸迷思的重要來由
(一)過錯或單方面的強奸迷思:實證數據的查驗
域外諸多實證研討表白,強奸行動和被害人的反映均具有多樣性。以為強奸行動及被害人的反映僅存在一種典範形式的不雅點在現實上是過錯或許單方面的。下文選擇兩個具有代表性的強奸迷思為例予以闡明。
1.“真正的強奸”
強奸迷思界定的強奸行動經常是,損害行動重要產生在生疏人之間,行動人應用了高強度的暴力,被害人應該存在呼救、逃跑、對抗等行動并留有傷痕。但是,實證研討表白,合適這些特征的強奸事務僅屬于多數。在實際世界中,被害人應對強奸行動存在多種反映和戰略。
大批文獻提醒,性損害犯法的加害人與被害人經常是彼此熟悉的熟人關系。依據英國際政部委托的2005年對強奸犯法的研討,跨越70%的被害人之前就熟悉犯法者。美國司法部陳述提醒,依據2005年至2010年的查詢拜訪,78%的性暴力案件是由被害人熟悉的犯法者實行的。從我國司法實務來看,生疏人的強奸犯法日漸削減,強奸案件確當事人年夜多處于鄰人、伴侶、同事、網友等熟人關系。研討表白,熟人強奸中犯法者的暴力水平較生疏人強奸低。據澳年夜利亞學者對100件強奸案件的研討,生疏人強奸中,犯法者的行動方法具有敵意、暴力的特色,而熟人強奸中,犯法者更多地采取了不那么暴力、更小我化,獲取被害人服從的行動方法。
強奸案件的被害人并不老是會留下身材傷痕。一項具有高援用率的研討文獻發明,在受查詢拜訪的819名遭到性損害的女性中,52%的被害人存在通俗的身材傷痕,20%的被害人的生殖器或肛門產生創傷,41%的被害人沒有留下任何傷痕。被害人身材留下傷痕是與以下緣由聯絡接觸在一路:被打或腳踢、被掐住脖子、口交或肛交、生疏人倡議的損害。良多研討表白,性損害案件往往對被害人的精力和心思發生深遠的影響,但未必帶來現實的身材損害。
對抗、呼救或逃跑僅是被害人面對強奸作出的一種行動反映,而不是獨一的反映。迷信研討表白,在遭到要挾時,人類的年夜腦會選擇并履行最有利于保存的行動反映,如許的反映對其別人甚至被害人而言都分歧乎邏輯,但年夜腦卻能夠基于天性作出反映:不是抵禦或逃跑,而是與其為友、嚇呆或全身癱軟。后三種的行動反映在強奸等損害案件中很罕見,由於它們可以或許使被害人面對的緊急風險最小化。英國與荷蘭對強奸的研討發明,被害人在遭受強奸時存在多樣化的反映:行動抗議、掙扎和對抗、答覆加害人的題目、向加害人發問、尖叫和呼叫招呼、逃跑、應用戰略、嚇呆。研討者曾對92名遭到性侵的女性停止了訪談,發明在性侵行動產生時,僅有15%的被害人呼叫招呼或尖叫,15%的被害人采取了掙扎或對抗的方法。大都被害人稱本身全身癱軟或許采取了遲延時光、諂諛加害人、停止言語進犯等應對戰略。在性侵產生后,被害人稱本身試圖與加害人協商獲取不受拘束,包管其不會表露犯法等。相較于加害人是生疏人的情況,熟人關系中的被害人更少停止呼救,也更少逃跑。
可見,和人們想象中的“真正的被害人應該作出呼救、逃跑、劇烈對抗”等直接抗衡型的行動反映分歧,良多被害人浮現出主動消極型的行動反映(如身材生硬、全身癱軟、嚇呆)或許直接謝絕型的應對戰略(直接、委婉的謝絕表達)。在懂得被害人在應對強奸事務的行動反映時,需求熟悉到權利關系也內涵于性關系之中。在強奸倡議之后,居于弱勢位置的被害人只能在無限的不受拘束度內抵抗或共同,以避免進一個步驟被害。被害人的服從行動或直接的謝絕舉措,是盼望在防止直接安慰加害人包養網 的情況下,供給機遇促使加害人轉變其行動,但并不料味著被害人批准了性行動。例如,被害人能夠會告知加害人本身在月經周期,家人很快會抵家,或許提到加害人的女伴侶等。在強迫水平不高的情況下,被害人也能夠采取既不謝絕但也不履行加害人請求的方法,例如,加害人請求其脫失落衣服而她站著不動。直接的表達也是弱者的戰略,這種直接的謝絕方法既能保全加害人的體面,也能努力保護本身的人身平安。可是,在司法實務中,這些言行舉止能夠會使辦案職員以為被害人沒有明白地表達謝絕和對抗,而是在不即不離或許作出相反的暗示。
2.被害人未實時報案或表露事務
強奸案件的被害人沒有報案是常態而非破例。依據2014年加拿年夜廣泛社會查詢拜訪(General Social Survey)對加拿年夜大眾平安情形停止的查詢拜訪,跨越83%的性損害事務并沒有向差人提出報案。與其他類型的犯法比擬(如居心損害案件的報案率是38%,其他犯法類型年夜致是34%),強奸案件的報案率尤其低。依據美國司法部2020年的統計,年夜約僅有34%的強奸或性損害案件被正式提出控訴。
依據域外相干實證研討,被害人沒有選擇報案的重要緣由包含:①沒有將該事務界定為強奸(或“犯法”);②不以為差人或其別人會將該事務界定為強奸;③懼怕不被信任;④懼怕遭到斥責或評判;⑤不信賴差人、法院或法令法式;⑥煩惱家庭及伴侶了解或許大眾了解;⑦懼怕遭到再次的進犯或要挾;⑧對現任或後任存有情感;⑨被害女性懷孕體殘疾、精力疾病或許不克不及講本地說話,致使其說話或交通存在妨礙。對良多女性來說,選擇不報案往往是由上述多種緣由招致的。加拿年夜廣泛社會查詢拜訪機構的查詢拜訪表白,被害人沒有向警局報案的最罕見緣由是以為犯法稍微且不值得花時光報案(71%);其次是以為該犯法長短常私密和小我化的性質,可以以非正式的方法處置(67%);再次是在該損害中沒有人受傷(63%)。此外,年夜約43%的被害人稱其不向警方報案是由於證據不充足;30%的被害人稱是由於本身不想讓其別人了解本身被害;12%的被害人煩惱報案會給其家庭的名譽帶來羞辱。強奸迷思對被害人報案也會發生影響。信任強奸迷思的被害人能夠不會將她們的經過的事況視為性損害或許向別人表露,由於加害人沒有應用暴力手腕,或許她們感到本身未能有用地停止對抗。
從上述研討可以發明,強奸迷思的存在、煩惱不被司法辦案職員信賴、懼怕聲譽受損及其他社會壓力是被害人不愿意報案的重要緣由。國際今朝較為缺少相似的實證研討,但毫無疑問,被強奸的女性不愿意報案或遲延表露案件的心思是共通的。在鄧某某涉嫌強奸案中,被害人的陳說可以或許活潑地表現影響其不報案決議的諸多斟酌。被害人對最後沒有報案的緣由說明稱:“(由于強奸是)我們一路吃飯、飲酒后產生的,固然我那時也對抗了,但由於飲酒了沒無力氣,對抗力度不年夜,還怕對我聲譽有影響,也怕對他有影響,我沉著想了一下仍是算了。”在這些原因的影響下,被害人追求與加害人私了或索賠是可以懂得的選擇。
最後不愿意報案的被害人能夠會因詳細事由的震動而停止報案。在筆者調研的存疑不告狀案件中,被害人終極選擇報案的緣由包含:①兩邊就索賠協商未果或許加害人未能實行賠還償付;②被害人遭到了再次侵略或騷擾;③被害人在伴侶的勸告/支撐下停止報警。強奸對被害人帶來的心思創傷往往也會招致被害人遲延報案。被害人在事發后,能夠由於慚愧感、罪行感、焦炙、膽怯而孤立本身,同時,被害人也會盡量防止本身再回想起被性侵的經過的事況。這些內因也促使被害人延遲報案或表露性侵事務。
總之,對強奸迷思的更為正確的稱呼是“刻板印象”,實際中的性損害事務能夠合適也能夠不合適強奸迷思。題目在于,合適強奸迷思的個體性侵事務遭到了普遍的傳佈,與強奸迷思存在牴觸或偏離的年夜大都性侵事務,反而被以為是不真正的的。強奸迷思在列國刑事司法實行中廣泛存在,它可以或許成為一種跨越地區和文明差別的廣泛社會景象,表白其發生和風行具有更深條理的社會構造緣由。
(二)非合法化的強奸迷思:父權制的產品
性行動的本質是密切的人際關系互動。它不只是人類心理天性的驅動,仍是社會建構的成果。強奸迷思是人們對性行動相干經歷的“歸納綜合”,植根于傳統父權社會的汗青和文明。父權制系統誇大男性在價值上的優勝性,并將男性特質作為權衡尺度,從社會構造設定到社會腳色等待構成一整套男尊女卑的價值體系。父權制經由過程貞節不雅的品德束縛對女性身材停止把持,塑造了女性“應該”若何行動舉止的特定形式,這是強奸迷思天生的重要不雅念基本。詳細表現為:
第一,女性應當為其丈夫(包含將來的丈夫)保衛純潔。婦女應該對強奸犯停止最年夜水平的對抗,甚至不吝以性命和安康為價格。在此不雅念影響下,英美國度的通俗法中已經對強奸罪確立了刻薄的“死力對抗尺度”(utmost resistance),不然無法證實強奸罪的成立。我國刑法至今保存了強奸罪的強迫手腕要件并請求到達被害人“不知、不敢、不克不及對抗”的水平,在司法實行中往往會使控方墮入需求證實被害人死力對抗的晦氣處境。
第二,女性應該以消極、主動的方法展示本身的性欲,說“不”往往意味著說“要”,其目標是堅持自持或挑起男性馴服的欲看。此種象征性謝絕被用來描寫女性面臨男性自動尋求時的行動形式,也成為良多男性面臨女性的明白謝絕依然強行停止性行動的免責來由。在美國一項晚期查詢拜訪中,查倫·米倫哈德(Charlene Muehlenhard)和莉薩·霍拉堡(Lisa Hollabaugh)發明查詢拜訪的女性中年夜約三分之一表現當她們真正想要性的時辰她們說了至多一次的“不”。但是在進一個步驟的查詢拜訪中,卡麗·羅杰斯·米倫哈德(Carrie Rogers Muehlenhard)發明說“不”的女性盡管盼望性,但那真的意味著“不”;她們不是在把持或許在惡作劇。相反,盡管她們對性行動感愛好,但她們由於各種緣由決議控制,緣由包含品德不雅念、懼怕傳佈性疾病或許懼怕pregnant。“女性說不要便是要”的不雅點不只未能取得實證數據的支撐,更是侵略了女性不受拘束表達意愿的小我自立權。假如說男女兩邊肢體說話的表達往往是暗昧含混的,小我明白的言語表達卻不該被疏忽。“女人說不要便是要”,這是一種顯明為強奸行動合法化的措辭。一旦認可該不雅點是對的的,面臨性損害,女性經由過程言語謝絕是不敷的,而必需經由過程身材對抗等能夠進一個步驟增添本身被害風險的情勢表達謝絕的意思。如許的請求,一則超出了部門被害人的才能(如心坎膽怯、性情脆弱的婦女,未成年人,醉酒婦女等懦弱被害人),二則否定了女性享有與男性同等的、經由過程說話表達謝絕的性自立權。
第三,貞節不雅對女性的性不雅念、性經過的事況及男女之間的暗裡來往作出了嚴厲的束縛,即無辜的被害人應該浮現出“無欲”“純潔”“高度謹嚴”的抽像。根據對兩性之間情欲的描寫包養 ,男性的情欲經常無法把持,女性應該承當起守門人的腳色。她們應該具有守舊的性不雅念,不該該搭生疏人的車,不該該說包養 黃色笑話,不該該穿戴裸露,不該與非情人的男性有暗昧或親昵的舉措,也不該該喝醉酒——由於她應該了解這會帶來被侵略的風險。男性往往不會由於性經過的事況豐盛而遭到負面評價,風騷倜儻反而會增加小我魅力。與此相反,女性的性立場和性經過的事況往往與其傑出操行聯絡接觸在一路。性經過的事況較多的女性被以為是品德腐化的女性,經常被以為會隨便作出性批准,而其所作的陳說也不具有可托性。
第四,女性的身材是在男性的視角下被浮現,在男性的尺度下遭到審閱。在日常行動範疇,特定的身材尺寸、姿態、舉措、舉止和裝潢性的表面成為女性身材練習的目的,同時這種練習無需特定的監視機構卻暗示了“一個全景化的男性威望”,即女性永遠站在男性威望的注視和判定之下。女性對外界展示的身材儀態被以為是對男性的性暗示,據此構成的強奸迷思是,女性在約會時穿著性感,與男性存在親吻、擁抱等身材接觸,就往往代表了她有性交意愿或許批准產生性關系。應該指出的是,密切身材接觸經常開釋了能夠成長進一個步驟性行動的電子訊號,因此可以據此作出女性批准的或然性推論。可是,密切身材接觸與性行動之間存在實質的差異。愿意接收密切身材接觸的女性未必愿意產生性行動:一則良多女性遭到貞節不雅的影響,以為二者包含了分歧的品德評價。貞節不雅念最為焦點的請求是堅持處女,身材接觸并不傷害損失該焦點好處。二則身材接觸與性行動所帶來的后果不成同日而語。后者能夠招致女性遭遇沾染性疾病、pregnant等風險,因此是一個更為穩重的決議。是以,一旦接收密切身材接觸的女性在對方包養 倡議性行動時做出明白謝絕的表現,不克不及根據“不要便是要”,以及“密切身材接觸即表達批准”的強奸迷思以為其批准了性行動。
總之,女性的身材在父權體系體例下被束縛、被限制、被客體化和被浮現,從而使這些具有激烈性別成見的不雅念成為了社會經歷的一部門,成為了對女性停止品德和法令評價的經歷基本。盡管在古代法治國度,貞節不雅念已被擯棄,女性不再被視為是性客體而是具有自決權的性主體,但性別不服等的思惟殘余依然存在,強奸迷思在年夜大都社會都有分歧水平的利用,我國也不破例。現將罕見的強奸迷思及否決來由總結如下(見表2)。
表2 我國司法實務中罕見的強奸迷思及否決來由
就其實質而言,強奸迷思的景象反應了權利包養網 關系下常識生孩子和傳佈的不服等。權利影響了社會中的分歧群體介入社會配合經歷建構的才能,從而構成了“認知的不公理”。米蘭達·弗里克(Miranda Fricker)指出,社會的配合經歷可以視為是反應了分歧社會群體的不雅點,不服等的權利關系能夠歪曲配合的說明學資本。強者往往可以或許恰當地說明其社會經歷,從而在他們需求說明該社會經歷時可以或許隨時可用,而無權無勢的人更有能夠發明本身的社會經歷不易清楚浮現。享有較少權利的社會群體(女性)面對著常識生孩子和傳佈的不服等:處于權利弱勢位置的“她”的社會經歷無法取得正確地表述,更難以使之成為社會的配合經歷。相反,報紙、影視等媒體、教導機構、學術集團、家庭等都連續傳佈和強化以男性尺度界定的關于性經歷的主流話語,從而形成了強奸迷思的風行及連續生孩子。japan(日本)2023年修訂前的舊刑法處分“應用暴力或許勒迫”的性交行動,而在實際和實行中成長起來的“水平論”設定了一個很高的門檻,即暴力、勒迫手腕應到達使被害人極難對抗的水平。japan(日包養網 本)學者指出,對刑法的這種懂得假定了被害人老是會對抗,而這不實在際的對抗請求是由男性制訂的,婦女在那時無法介入相干的會商。概言之,強奸迷思是認知不公理的產品。若要認可女性的主體位置,保證其思惟和行動的不受拘束,增進兩性之間的同等位置,就應該在刑事司法軌制中抵抗和驅趕這些不具合法性的社會經歷的應用,在法令範疇完成性別同等。
四、應對強奸迷思的軌制改造
諸多豐盛的研討結果曾經提醒了強奸迷思的單方面性和輕視性,從而在包養 彌合兩性之間懂得的鴻溝方面邁出了第一個步驟。聯合我國司法實行中強奸迷思的實用情況,還有需要進一個步驟總結其天生的緣由,切磋合適的應對途徑。
(一)我國強奸迷思天生的重要緣由及應對途徑
1.我國強奸迷思天生的重要緣由
從司法實務來看,辦案職員對強奸迷思的利用重包養 要遭到兩個原因的影響:一是男女在性互動中腳色定位的傳統不雅念;二是我國強奸罪的刑律例范及相干說明。鑒于前文已對前者睜開臚陳,在此僅對后者加以闡明。
被害人應該對強奸行動停止對抗,是我國司法實務中最為罕見的一種強奸迷思。可是,我國《刑法》第236條從未請求強奸案件的被害人負有對抗任務。司法實務中對被害人對抗的誇大可以部門地回咎于刑律例范對“強迫手腕”要件的請求及相干司法說明和學懂得釋。
就司法說明而言,1984年《關于以後打點強奸案件中詳細利用法令的若干題目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第2條用“對抗”的概念界定強迫手腕,即便被害婦女不知對抗、不敢對抗或許不克不及對抗的手腕。《解答》雖已廢除,但其對強奸罪組成要件的說明仍為我國實際界和司法界所普遍接收。
就學懂得釋而言,被害人的對抗及對抗才能成為了鑒定損害行動“能否合適強迫手腕要件”或許“能否違反了婦女意志”的主要根據。刑法通說以為,“違反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實質。從我國刑法學界對該罪的學理闡釋來看,強迫手腕的請求和對被害人對抗的審查,回根結底都是為了斷定性行動能否“違反婦女意志”。一方面,被害人可否對抗成為鑒定損害行動能否合適強迫手腕要件的根據。對強迫手腕的界定,部門學者明白田主張采取高強迫水平的尺度,以為手腕必需到達使婦女顯明難以對抗的水平,不然不克不及區分強奸與通奸的界線。另一方面,被害人對抗及對抗才能成為了鑒定“違反婦女意志”的尺度。學者指出,假如婦女對產生性關系停止了對抗,這表白性關系是違反婦女意志的。在婦女沒有對抗的情形下,考量違反婦女意志的三種尺度,即采用暴力手腕時的不克不及順從、采取勒迫手腕時的不敢順從和采取詐騙手腕時的不知順從。可見,對抗是強迫的條件,即被害人的對抗使得強迫手腕的采取成為需要;暴力、勒迫或其他手腕的應用,是被害人不知、不敢、不克不及對抗的緣由。強迫手腕與對抗在說明頭緒上的邏輯聯包養 絡接觸,現實上預設了被害人應該(本該)采取對抗行動,行動人經由過程強迫來壓抑被害人的對抗意思。是以,盡管《解答》和刑法實際均認可被害婦女有無對抗表現不是強奸罪成立的需要前提,但以“對抗”界定“強迫”及“違反婦女意志”的說明方法,招致我國司法實務中往往構成了對被害人對抗的請求。
2.應對強奸迷思的基礎途徑
針對強奸迷思天生的緣由,有兩個基礎的應對途徑:其一,修正刑律例范及司法說明,不再以強迫手腕與對抗界定強奸罪。違反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實質,但對違反婦女意志的認定不該以強迫手腕的采取,被害人能否對抗或可否對抗作為根據。在婦女心坎不愿意的時辰,行動人與其性交即侵略了其性自立權,非論其采取什么樣的手腕,能否侵略被害人身材的不受拘束和完全。大批社會迷信研討也表白,對抗不是被害人應對強奸行動的獨一方法。被害人能夠因膽怯而寸步難移,或許因衡量兩邊膂力以為對抗無果,而采取了行動抗議、奉勸壓服、轉移留意力等應對方法。固然,對“對抗”可以廣泛地說明為“順從”,從而可以或許包括被害人言語抗議等積極謝絕表現,但仍無法涵蓋被害人全身癱軟、奉勸、嗚咽、嚇呆等消極行動表示。此外,請求被害人對抗,會使法庭審訊的重點從原告人的行動轉向了被害人的行動,對其言行提出較高請求,構成強奸犯法中特有的“訓斥被害人”文明。斟酌到被害人行動反映的真正的近況與法令應該尋求的性別同等的價值取向,筆者以為,應該修正刑法及司法說明,對強奸罪不宜再以“強迫手腕”與“對抗”作為鑒定違反婦女意志的尺度。只需行動人違背了婦女可被辨識的意愿實行性行動,就足以組成強奸罪。
其二,轉變司法實務職員在熟悉上的誤區,增進對的的社會迷信常識的傳佈。對此,有幾種重要的道路:一是在訴訟中引進專家幫助人的看法,讓現實裁判者清楚相干社會迷信常識;二是經由過程慣例的教導或培訓完成對裁判者佈景常識的彌補;三是經由過程司法說明或其他規范包養 性文件的情勢確立相干證據規定予以規范。此三種道路,筆者以為可以前兩種為彌補,出力推進證據規定簡直立。引進專家幫助人看法的方法實用案件范圍過于狹小,裁判者對專家看法的服從水平也較弱,而對全國相干營業部分的查察官、法官停止全籠罩培訓無疑是一個耗資宏大的工程。證據規定固然重要空中向審訊,但基于審訊對訴訟終局起著決議性的感化,它對偵察、查察職員的辦案也會發生廣泛的輻射效率。對于有充足迷信或價值根據予以否決的強奸迷思,更合適采取制訂證據規定的情勢,消除其在刑事司法軌制中的應用。以下臚陳之。
(二)證據規定的類型及選擇
在女權主義者與被害人維護集團的推進下,域外很多法治國度的證據法改造重要繚繞限制強奸迷思在司法證實中的實用睜開,觸及以下四種證據規定:一是證據相干性規定,二是基于價值衡量的證據消除規定,三是推論限制規定,四是歸納綜合說明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說明有相似于證據相干性規定、可采性規定的規則,但不曾呈現過推論限制規定和歸納綜合說明規定。現實上,對于強奸迷思的實用而言,后者是領導裁判者對的熟悉特定證據之證實價值的主要東西,合適為我國所鑒戒。下文遷就證據規定的公道實用作詳細論述。
1.規制強奸迷思的證包養網 據規定
(1)相干性規定
既然強奸迷思是過錯或單方面的,那么能不克不及以為,需求根據強奸迷思作包養網 失事實推論的證據就不具有相干性呢?
相干性,也稱聯繫關係性,是證據具有可采性或具有證據標準的條件。凡是以為,相干性規定是指與沒有該證據比擬,使現實(指對于訴訟具有主要意義的現實)的存在更有能夠或更無能夠的證據具有相干性。不具有相干性的證據不具有可采性。可是,相干性是一個很是低的證據門檻請求,其目標是盡能夠使一切具有潛伏證實價值的證據歸入到訴訟證實中,增進裁判者停止感性的決議計劃。至于證據看待證現實的證實感化的鉅細及證實水平,則是由證據的“證實力”或“充足性”的概念予以處理。
某個證據具有相干性,意味著該證據偏向于證實待證現實的存在或不存在。而證據能否具有該種證實價值,取決于證據與待證現實之間能否存在著如許的邏輯聯繫關係(即歸納綜合)。歸納綜合是對客不雅世界和人類行動等經歷景象的普通性回納,它表白了證據與待證現實之間能否存在聯絡接觸以及聯絡接觸的強度。“往過犯法現場的人能夠實行犯法”的歸納綜合,是證據(原告人往過犯法現場的監控錄像)與案件現實(原告人實行了犯法)邏輯關系的銜接點,該歸納綜合中“能夠”的概率強度也會轉移至推論現實,部門地決議證據的證實力。可見,證據與待證現實能否具有邏輯或事理的聯絡接觸證實了聯繫關係性的有無,而聯絡接觸的強度(概率)則是決議證據證實力高下的主要原因。依據相干性的寄義及效能,可以根據歸納綜合的強度界定證據的相干性:只要對經歷現實的歸納綜合具有較高或較低的蓋然性,根據該歸納綜合停止推論的證據才具有相干性。當歸納綜合不克不及顯示經歷景象之間較高或較低的趨勢性時,根據該歸納綜合停止推論的證據就不具有相干性,從而可以消除部門強奸迷思的實用。
(2)基于價值衡量的證據消除規定
一旦將證據的聯繫關係性視為水平題目,那么就應當斟酌與應用證據觸及到的政策價值相衡量。在一些情況下,盡管證據與待證現實存在必定的邏輯聯繫關係,但提交證據會帶來遲延訴訟效力、傷害損失公正價值、混雜爭點等嚴重風險,在衡量證據價值與政策價值之后,能夠消除具有相干性的證據。這就是在英美法系國度廣泛實用的基于價值衡量的證據消除規定。
實用衡量消除規定的典範例子即證實被害人曩昔性行動的證據。消除這類證據牽涉對質據價值(聯繫關係性水平)與政策價值的衡量。被害人曩昔的性行動經常作為推論被害人批准的根據,現實上隱含了如許一個歸納綜合,即“包養網性經歷較豐盛的被害人會等閒地批准別人的性行動”。但是,沒有任何實證數據支撐了如許的結論。即使認可人們經常依照本身的行動習氣行事,在性關系範疇也不克不及得出如許的結論,即女性愿意和甲產生性關系,就更偏向于和乙產生性關系。小我的性批准簡直老是個體化的,吸引力在性關系中是主要的原因。當人們被請求對性關系中他們以為主要的原因如心理、特性和佈景等停止排序時,男生誇大伴侶的心理特征,女生誇大特性品德。可見,人們在選擇性伴侶所作的決議重要取決于對方的個別特征和詳細情境。盡管被害人曩昔的性行動凡是與案件現實的聯繫關係性較低,但并非完整沒有聯繫關係性。試想,性生涯較為隨便的女性是不是比性不雅念守舊的女性更不難作出性批准呢?斟酌到相干性是一個很是低的請求,以完整不具相干性為由消除該類證“我有事要和媽媽說,所以就去找媽媽聊了一會兒,”他解釋道。據也是不恰當的。
之所以消除被害人道經過的事況的證據,是由於有主要的政策價值斟酌:第一,維護被害人的隱私并激勵被害人敢于檢舉犯法和介入訴訟。對辯方lawyer 停止的使人難看和恥辱性的查問所發生的掛念,會使很多被害人廢棄與查察官的一起配合,甚至廢棄在第一時光就性侵略報案。第二,這也是女性享有性自立權的應有之義。性自立權包含積極的性不受拘束(自我把持和決議的權力)和消極的性不受拘束(不受妨害的權力)。前者意味著她想要和幾多人,在什么時光產生性關系都可以,這并不會是以招致她對其后的性行動損失謝絕的才能。第三,制止訴訟中采用被害人道經過的事況證據,可以避免裁判者作出具有激烈性別成見的評判,即性經過的事況豐盛的女性操行腐化,可以被人隨便侮辱。經由過程衡量該證據的證實價值與它所觸及的政策價值,一些國度制訂了特殊的法令條目,制止某類證據在訴訟中的應用。例如,《美國聯邦證據規定》第412條明白規則了對被害人道行動或性偏向證據的消除規定;英國1999年《少年司法與刑事證據法》第41條規則,辯方在未獲法庭批准的情況下,不得就被害人的性汗青提出證據或停止穿插訊問。
(3)推論限制規定
應用證據消除規定——非論是基于相干性的消除仍是基于價值衡量的消除,都消除了證據在訴訟證實中的應用。但題目的關鍵并不是證據自己包養網 ,而是推論時所根據的歸納綜合。經由過程規范證據的標準才能而消除強奸迷思的實用往往會呈現制止范圍過寬的題目。一個更為正確的限制強奸迷思實用的方式是,制止根據過錯、單方面或不合法的歸納綜合作出推論,即推論限制規定。
推論限制規定是用以幫助辦案職員對質據停止審查判定的領導性證據規定。立法規的典範代表是《加拿年夜刑法典》第276條。該條第1款規則,控訴人(被害人)與原告人或任何其別人介入性行動的證據,不克不及因該行動的性意味而應用該證據作出如下的推論:①控訴人更能夠批准被指控的性行動;或許②控訴人更不成信。英國皇家檢控署《關于強奸與性犯法的指南》附件A規則了不少推論限制性規定,如:①經由過程約會軟件或社交媒體與別人會見,發送色情圖片是越來越平凡的景象。不克不及根據兩邊會晤道路或發送信息推論出被害人批准了性行動。②依據醉酒的人能夠被說明為“調情”的行動,或包養 該人的穿戴裝扮,或僅依據她往或人居處的行動,都不克不及據此得出該人批准性行動的結論。③被害人在性侵事務產生之前或之后產生性關系的人數,不克不及用以推論其批准結案件中的性行動,等等。
(4)歸納綜合說明規定
推論限制規定常與歸納綜合說明規定一路加以規則。這是由於,強奸迷思往往被民眾所熟知,曾經成為人們以為的“經歷知識”的一部門,而真正的經歷知識或迷信常識反而與人們的直覺、信心相抵觸。是以,在限制強奸迷思的實用時,有需要對強奸迷思的單方面性和不合法性加以說明,使辦案職員可以或許停止辨認和懂得,防止根據這些歸納綜合停止現實認定。歸納綜合說明規定也可以自力于推論限制規定存在。在對實行中客不雅存在的經歷景象停止釋明之后,裁判者天然可以或許依據恰當的歸納綜合作失事實推論。
在英美法系國度,歸納綜合說明規定能夠是以法官對小陪審團作出唆使的方法呈現。例如,英國上訴法院在判例中指出,法官可以唆使:經歷表白,人們對嚴重性侵略罪帶來的創傷會作出分歧的反映,因此沒有一種反映可以說是典範反映。有的人會當即提出控訴,而另一些人由於覺得恥辱或震動而在一段時光后才報案。遲延的報案并不用然表白這是虛偽的控訴。歸納綜合說明規定呈現的另一種情勢是在規范性文件中加以羅列。英國皇家檢控署關于《關于強奸與性犯法的指南》附件A指出,在良多案件中,被害人都沒有可見的傷痕;不存在被害人對強奸行動的典範行動反映;該種犯法的精力創傷性質意味著被害人能夠以一系列分歧的方法作出行動反映,而此中的部門行動也許看上往與我們的直覺相違反。
2.證據規定的類型選擇
我國對強奸迷思的證據律例制,合適經由過程司法說明確立推論限制規定和歸納綜合說明規定。這重要是由於:
第一,相干性規定的實用具有局限性。起首,相干性規定請求考核證據與待證現實之間在經歷或邏輯上的聯絡接觸強度,而良多強奸迷思尚不克不及在實證層面取得確證。其次,根據歸納綜合的蓋然性高下來建構證據相干性規定能夠會招致證據的過錯消除。在司法證實範疇,歸納綜合對經歷景象的描寫凡是是以蓋然性的情勢呈現(如很能夠、能夠、很少產生)。可是,一項歸納綜合的蓋然性高下往往與案件的詳細情境親密相干。即便“沒有實行犯法的人凡是不會逃跑”是成立的,但無辜的人逃跑的工作依然會產生。假如疏忽案件的詳細情境確立普適性的相干性規定,會招致在詳細個案中過錯地消除了具有聯繫關係性的證據。再次,相干性規定僅是一種現實判定,不觸及價值判定。對案件現實具有必定聯繫關係性,但會妨害小我性自立權的行使、招致法令實用不服等的證據,無法根據相干性規定予以消除。最后,相干性規定與相干性概念的絕對性之間存在內涵的嚴重關系。實用相干性規定需求作出采納或消除的非此即彼的判定。可是,證據的相干性是一個絕對于證實對象而言的概念。某個證據對于證實現實A不具有相干性,但能夠對于證實現實B則具有相干性。例如,“被害人與別人已經產生過性關系”對質明“被害人批准與原告人產生性關系”而言不具有相干性,但對于證實“被害人的童貞膜決裂是由於與別人產生性關系”的現實而言則是具有相干性的。完整消除該證據在刑事證實運動中的應用就不難招致現實的誤判。在證據具有多重證實感化的情況下,應該明白證據與哪些現實不具有相干性,而不克不及籠統地規則該證據不具有相干性。這般一來,此種限制性的相干性規定的實用曾經同等于“推論限制規定”。
第二,應用衡量消除規定處理強奸迷思題目,可以較為機動地處置證據的證實價值與政策價值的均衡題目,但也存在缺乏之處。其一,將能否采納該證據的權限訴諸法官的小我裁量,能夠招致個案認定情況紛歧。同時,由于法官群體往往樂于遵守曩昔的傳統,裁量性的消除規定將很是晦氣于廢除強奸迷思的影響,貫徹性別同等的政策價值。其二,就強奸迷思確立專門的衡量消除規定可以或許處理裁量性消除規定剛性缺乏的題目,但還應該斟酌確立消除規定的破例情況。一些國度的立法規采取了確立消除規定并羅列破例情況的規范形式,但采取該種羅列式規則的立法技巧未必可以或許周延地涵蓋了實行中的一切情況。
第三,推論限制規定和歸納綜合說明規定直接針對“歸納綜合”的實用停止規范,可以或許防止證據制止范圍過寬的題目,從而有用保證辯方的質證權,增進公平審訊,宜為我國司法說明所鑒戒。起首,推論限制規定可以或許同時包含現實判定和價值判定。它可以基于歸納綜合的描寫與實際情形不符而制止其實用,也可以由於歸納綜合招致了成見或不公正而限制其實用。其次,推論限制規定凡是以否認性的方法呈現,即制止裁判者就證據作出某一標的目的的推論,而不由止作出其他標的目的的推論,從而防止了建立證據消除規定帶來的全有(采納證據)或全無(消除證據)的題目。在R v. Darrach判例中,加拿年夜最高法院明白指出,《加拿年夜刑法典》第276條第1款并不是一個“歸納綜合的消除”,而是僅僅制止對質據作出“兩個特定的、不具符合法規性的推論”。制止這些“輕視性的歸納綜合”并不會妨害根據該條第2款規則作出其他的不具輕視性的推論。建立此種具有機動性的限制性規定,一則契合了復雜多樣的司法實行情況,二則盡能夠保全了證據的證實價值,為辯方在審訊中充足應用現有證據停止防御供給了保證。最后,推論限制規定與歸納綜合說明規定的聯合實用往往可以或許發生更好的司法後果。強奸迷思的天生是由於人們對強奸行動及相干景象發生了過錯、狹窄的懂得。歸納綜合說明規定說明了相干經歷現實的真正的狀態,起到了傳佈常識、彌公道解鴻溝的感化,而推論限制規定為現實認定主體的推論運動供給了詳細的領導。
五、對質據法實際研討的啟發
強奸迷思是歸納綜合的一種特別類型。它反應了作為人類宏大“常識庫”主要構成部門的歸納綜合的復雜性,提醒了司法證實中應用歸納綜合的個性題目。懂得歸納綜合的天生及感化機理,對我國證據法的實際研討具有如下啟發。
第一,歸納綜合是比“經歷法例”更值得證據法學界追蹤關心和研討的對象。我國證據法學界持久以來較為器重“經歷法例”的研討。學界的主流不雅點以為,經歷法例具有廣泛性、紀律性、高度蓋然性、絕對斷定性等性質,從而差別于經歷知識而合適“法例”的尺度。司法證實中停止現實推理的每一個步調都需求根據歸納綜合作出,可是,這些歸納綜合年夜多都不合適經歷法例的界說,凡是不具有廣泛性或高度蓋然性。實行中,現實裁判者所應用的歸納綜合范圍甚廣,包含了成見、直覺、知識、專家常識、迷信真諦等斷定性水平良莠不齊的信心。從強奸迷思的相干研討來看,猜測和成見往往也以“知識”的臉孔呈現。歸納綜合自己的蓋然性及其應用方式都對現實的正確認定起到無足輕重的感化。當真看待司法證實中的歸納綜合,加大力度相干實際研討對保證現實的正確認定和深化刑事證實基本實際均具有主要意義,也必將成為將來證據法學的一項主要課題。
第二,強奸迷思無力辯駁了歸納綜合凝集了社會廣泛共鳴的不雅點,提出了追蹤關心“認知公理”的題目。在會商歸納綜合或經歷知識時,學者經常假定存在一個分送朋友“認知共鳴”的社會配合體,將歸納綜合視為普通人均可懂得的佈景常識,屬于“不證自明的公認范疇”。國際裁判文書對“日常生涯經歷”“知識常情常理”等語詞的表述,曾經充足反應了如許的不雅念。但現實上,多元化的社會往往存在分歧的認知配合體。一個眾所周知的例子是,專門研究的迷信常識只能由熟習該範疇的專家和技巧職員所共享。因此,歸納綜合經常被區分為日常生涯的常識和專門研究範疇的迷信常識兩年夜類。強奸迷思進一個步驟提醒了,日常生涯的常識也會因社會群體之間缺少懂得而構成認知的隔膜,此時,合適主流取向的常識能夠代替了真正的的常識成為現實推論的根據。如許的不公平部門地是由蒙昧形成,例如,普通人都對兒童群體的認知、記憶、表達等才能缺少清楚,從而在訴訟中以成年人的尺度對兒童被害人陳說停止審查判定;部門是由於不服等的權利構造下的社會傳統價值和文明形成的,例如,強奸迷思對男女性此外行動希冀和請求均存在光鮮的反差。是以,在應用歸納綜合認定案件現實時,需求追蹤關心認知的群體分化,經由過程引進迷信常識補充分歧群體間懂得的鴻溝,完成“認知的公理”。
第三,對歸納綜合合法性的審查應該聯合現實和價值兩個層面的判定。由于司法證實中的每一個步驟推論的作出都需求應用歸納綜合,且歸納綜合的實用往往是直覺的、潛隱的,凡是只要在控辯兩邊對歸納綜合發生爭議時,才會觸及歸納綜合的合法性審盤問題。歸納綜合能否對的、恰當,起首需求判定其能否真正的地提醒了經歷景象之間的趨勢性聯絡接觸。迷信常識是輔助我們客不雅熟悉世界和人類行動的主要東西。假如迷信常包養識可以或許提醒出司法證實中所應用的直覺、成見或“知識”的錯誤,這類歸納綜合的實用就應該制止。但是,盡年夜大都歸納綜合都未能取得迷信的驗證。何況,迷信常識也不全都是斷定的常識。除了天然迷信與定理這類真諦性常識之外,司法證實中更多地是斷定性水平紛歧的專家性常識。當對歸納綜合的蓋然性無法作出較為正確的判定或許歸納綜合的強度較弱時——這意味著歸納綜合只能為推論現實的作出供給較弱的支撐,此時,評價歸納綜合的合法性還應當借助于價值判定,即考核歸納綜合的實用能否會是以帶來不公平和成見,或許破壞其他主要的政策價值。
(義務編纂:吳洪淇)
【注釋】
[1]該案例起源于筆者于2022年8月至10月時代對某市查察院五年來存疑不告狀案例的調研。
[2]Martha R. Burt, “Cultural Myths and Supports for Rape, ”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Vol.38, No.2, 1980, p.217.
[3]Kimberly A. Lons way and Louise F. Fitzgerald, “Rape Myths, ” Psychology of Women Quarterly, Vol.18, No.2, 1994, p.134.
[4]Jennifer Temkin, “‘And Always Keep A-hold of Nurse, for Fear of Finding Something Worse’: Challenging Rape Myths in the Courtroom, ” New Criminal Law Review, Vol.13, No.4, 2010, pp.715-716.
[5]Kristen Mc Cowan, Henry F. Fradella and Tess M. S. Neal, “A Rape Myth in Court: The Impact of Victim-Defendant Relationshi pon Sexual Assault Case Outcomes, ” Berkeley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Vol.26, No.2, 2021, p.167.
[6](英)威廉·特文寧:《反思證據:開闢性論著》(第2版),吳洪淇等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15年版,第339頁。
[7]同上注。
[8]See Liz Kelly, Jo Lov,只要他們席家沒有解除婚約。ett and Linda Regan, “A Gapora Chasm? Attrition in Reported Rape Cases, ”2005, p.20, https://www.ojp.gov/ncjrs/virtual-library/abstracts/gap-or-chasm-attrition-reported- rape-cases, last visited on 2 March 2024.
[9]Michael G. Planty, Lynn Langton, Christopher Krebs, Marcus Berzofsky and Hope Smiley-Mc Donald, “Female Victims of Sexual Violence, 1994-2010, ”2013, p.4, https://bjs.ojp.gov/content/pub/pdf/fvsv9410.pdf, last visited on 2 March 2024.
[10]Laura Woods and Louise Porter, “Examin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exual Offenders and Their Victims:Interpersonal Differences Between Stranger and Non-stranger Sexual Offences, ” Journal of Sexual Aggression, Vol.14, No.1, 2008, pp.61-75.
[11]Naomi F. Sugar, David N. Fineand Linda O. Eckert, “Physical Injury After Sexual Assault: Findings of a Large Case Series, ” American Journal of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Vol.190, No.2, 2004, pp.71-76.
[12]The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Rape and Sexual Offences-Annex A:Tackling Rape Myths and Stereotypes, ”https://www.cps.gov.uk/legal-guidance/rape-and-sexual-offences-annex-tackling-rape-myths- and-stereotypes, last visited on 1 Apri l2024.
[13]See Jessica Woodhams, Clive R. Hollin, Ray Bull and Claire Cooke, “Behavior Displayed by Female Victims During Rapes Committed by Lone and Multiple Perpetrators, ” Psychology, Public Policy, and Law, Vol.18, No.3, 2012, p.424.
[14]Ann Wolbert Burgess and Lynda Lytle Holmstorm, “The Coping Behavior of the Rape Victim, ” 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Vol.133, No.4, 1976, pp.413-417.
[15]Mary P. Koss, Thomas E. Dinero, Cynthia A. Seibeland Susan L. Cox, “Stranger and Acquaintance Rape: Are There Differences in the Victim’s Experience?” Psychology of Women Quarterly, Vol.12, No.1, 1988, pp.1-24.
[16]See Woodhamsetal., supra note 13, p.443.
[17](美)瑪麗·克勞福德、羅達·昂格爾:《婦女與性別——一本女性主義心思學著作(下冊)》,許敏敏、宋婧、李巖譯,中華書局2009年版,第510頁。
[18]Shana Conroy and Adam Cotter, “Self-reported Sexual Assault in Canada, 2014, ”Canadian Center for Justice Statistics, https://www150.statcan.gc.ca/n1/pub/85-002-x/2017001/article/14842-eng.htm, last visited on 20 Apri l2024.
[19]Rachel E. Morgan and Jennifer L. Truman, “Criminal Victimization 2019, ”The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of the U. S. Department of Justice, 2020, p.8, https://bjs.ojp.gov/content/pub/pdf/cv19.pdf, last visited on 20 Apri l2024.
[20]See Kellyetal., supra note 8, pp.31-32.
[21]See Conroyand Cotter, supra note 18.
[22]拜見林志潔、金孟華:“‘公道’的猜忌?——以女性主義法學不雅點檢視性損害審訊之成見”,《政年夜法學評論》第127期(2012年),第157—158頁。
[23]拜見周冏:“女性主義的同等不雅及其證成退路變遷”,《倫理學研討》2020年第1期,第124頁。
[24]See Roger B. Dworkin, “The Resistance Standard in Rape Legislation, ” Stanford Law Review, Vol.18, No.4, 1996, pp.680-689.
[25]克勞福德等,見前注[17],第834頁。
[26]拜見周冏,見前注[23],第125頁。
[27]“否決來由”參考了英國皇家檢控署關于《強奸及性包養網 損害犯法指南》附件A的內在的事務。See The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supra note 12.
[28]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英國皇家檢控署將在此時代被指稱觸及虛偽指控的強奸案件停止了剖析,發明共有5651件案件告狀到查察機關,但僅有35件案件是虛偽指控。See The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supra note 12, foot note 1.
[29]See Miranda Fricker, Epistemic Injustice: Powerand The Ethics of Knowing,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148.
[30]角田由紀子「性犯法法の矯正——矯正の意義と課題」論究ジュリスト23號(2017年)124頁參照。
[31]拜見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北京年夜學出書社、高級教導出書社2017年版,第465頁;何榮功:《性權力的刑律例制研討》,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17年版,第27頁。
[32]拜見張明楷:《刑法學(下)》,法令出書社2016年版,第871頁。
[33包養 ]拜見陳興良:“準強奸罪的定性研討”,《政治與法令》2022年第6期,第23—24頁。
[34]具體論證拜見向燕:“強迫、批准與性別同等:強奸罪進罪形式及其改造”,《政治與法令》2024年第6期,第113—127頁。
[35]See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401, 402.
[36]拜見克勞福德等,見前注[17],第478頁。
[37]拜見(美)羅納德·J.艾倫、理查德·B.庫恩斯、埃莉諾·斯威夫特:《證據法:文本、題目和案例》(第3版),張保生、王進喜、趙瀅譯,高級教導出書社2007年版,第330頁。
[38]包養 See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412;Youth Just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99, Sections 41.
[39]See The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supra note 12.
[40]Rv. JD, [2008]EWCA Crim 2557.
[41]See The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supra note 12.
[42]《美國聯邦證據規定》第412條第2款規則了制止應用被害人道行動證據的三種破例情況。See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412(2).
[43]Rv Darrach, 2000 SCC 46, para.32.
[44]Ibid.
[45]Supra note 43, para.34.
[46]拜見畢玉謙:“經歷法例及實在務利用”,《法學》2008年第2期,第31—32頁;龍包養 宗智:“刑事證實中經歷法例應用的若干題目”,《中國刑事法雜志》2021年第5期,第58—59頁。
[47]拜見畢玉謙,見前注[46],第31頁;(美)特侖斯·安德森、戴維·舒姆、威廉·特文包養網 寧:《證據剖析》,張保生、朱婷、張月波譯,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12年版,第360頁。
向燕,東北政法年夜學刑事查察研討中間傳授
發佈留言